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對三個檢驗周期未檢車輛依法處理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必須到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尾氣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領取機動車年檢合格標誌和環保標誌,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超過15天未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尾氣檢測的,視為該機動車已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註銷機動車登記,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號;無法收回的,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作廢。
  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四、對主動向廢舊汽車回收企業交售車輛,提前淘汰黃標車的,按規定給予補貼。
  五、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3日  (原標題:石家莊市淘汰黃標車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對三個檢驗周期未檢車輛依法處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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