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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法首修
  處罰力度普遍提高
  據新華社電 安全生產法施行已近12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其諸多規定已不適應現實情況。
  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的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較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草案由原來的97條增加到1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67條,其中新增15條、修改52條,特別突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到人
  草案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此次草案提出了責任制的具體內容,也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具體責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說。
  政府:明確鄉鎮政府職責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政府監管措施,增強了監管執行力。在強化監管方面,此次修正案草案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問責:處罰力度普遍提高
  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例如在隱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次修改體現了‘重典治亂’的思路。”黃毅說,修改後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有的條款更高。
  (原標題:安全生產法首修
處罰力度普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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